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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闲聊] 对名山队5号队员质疑的回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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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剑一飘 发表于 2013-12-11 11:53:34
18410 0
本帖最后由 秋剑一飘 于 2013-12-11 12:17 编辑

既然质疑,甚至抗议不公,那我就将具体判罚依据和事实还原,当然各人角色不一样,看到的角度不一样,理解也不一样。这仅是我从裁判员的角度上来做出的判罚。
1、赛前裁判安排问题。雅安就这么大,到了淘汰赛,为了回避,就这么几个人可以拿哨,安排谁完全是根据比赛局势和重要程度、裁判轮转等因素考虑。毕竟一场90甚至120分钟的比赛耗费的体力是巨大的,能连续安排吗?其二,裁判员不宜连续执法同一只球队的比赛,其三,我们需要对半决赛甚至决赛做出提前预测,以便安排裁判员。这里几个情况给大家说下,我本人小孩在成都,周末我都会过去;杨曦老师会临时有裁判工作(这里纠正个错误;中国没有实现裁判员职业化),王伟老师工作很多,还有一些其他因素,所以一场比赛的裁判安排看似简单,其实因为业余和人员的问题,是很不好安排的。包括首轮淘汰赛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也下来做了反思。至于赛前不公布名单,这也没啥大不了的,雅安就这样小,谁都可以猜到八九十。赛前的准备会更多的应该考虑本队的战术,而不是针对谁当裁判来制定策略吧。
2/当场几个判罚的依据:
(1)名山队16号队员进攻中,在对方防守队员将球破坏出界的情况下,未控制身体(收脚),伤及对方守门员,予以黄牌警告。之后比赛中,三联9号队员和22号队员与名山队守门员的身体接触都是正常接触中的一般犯规,不予警告。
(2)名山队5号队员在与对方队员争抢中,因个人认为应予判罚的犯规而当值主裁未予判罚的情况下,口出污言秽语,并过分用力击球,危及对方队员安全,是明显以语言(当然我知道他不一定是骂我)或行动向裁判表示不满,应予以黄牌警告。
(3)名山队掷界外球,三联队员以手阻挡其发球,因当时处理其他犯规,未予以指令恢复比赛,裁判员认为属一般争执,三联队员的手拿球动作不构成黄牌警告。
(4、)三联队12号在进攻中明显无法控制球的情况下故意以手击球(偷球),予以黄牌警告。
(5)、三队20号在争抢中(二分之一球)未能争抢到球,应控制身体而未做以致伤及对方,予以黄牌警告。
(6)、三联9号脱衣庆祝,予以黄牌警告。
(7)、三联队员在进攻中失去控球,数名队员在争抢中,名山队抢先出球,三联18号队员无法反应过来情况下以手触球,主裁认为不存在主观故意,也不存在发起快速反击有得分机会之条件,遂示意比赛继续进行。该手球可以出示黄牌,予以警告,这点应是判罚不严,承认值场有误。
(8)、三联12号队员在失去控球,裁判示意没有犯规情况下说“我操”。鉴于队员的个人口头习惯和严重程度,主裁认为仅是一种简单言语宣泄,不构成黄牌警告,可以口头警告。但是名山队5号随即上前指责对方,为控制比赛队员情绪,口头警告名山队5号队员,请其专心比赛,不必为已经做出的判罚再去和对方队员发生争执。该判罚与之前对名山队5号的黄牌警告性质不同,严重程度不同。
(9)、半场结束前,名山队由守转攻至中线附近,并不形成明显进攻机会,比赛已赛足时间,吹哨结束比赛,并无不当。
(10)、名山队10号队员边线控制球,三联队员无犯规抢断成功,并未触及10号队员,而名山10号队员庚即倒地,企图裁判做出有利于其队的判罚,裁判不予理睬,并示意其起身,同时让比赛继续,并无不当。考虑比赛激烈程度和队员体能,未对其佯装行为做出黄牌警告。
(11)三联队18号队员被侵犯后骂人,这属于该队员对对其犯规队员表达不满,应予劝诫,不构成黄牌。而名山队5号队员再次上前找裁判员理论和投诉,为控制比赛队员情绪,主裁再次劝诫5号队员专心比赛,不必纠缠细节,挑起队员矛盾。认为该判罚和处理并无不当。
   纵观本场比赛,我个人认为是公正执法,判罚基本准确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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